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,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,根据有关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、瓜沥组团、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;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、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,应符合本规定。
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,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;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,应根据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。
在特定的区域,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,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2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、定点
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、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。
1、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、定点。
2、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、定点。同时,必须符合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因地制宜、综合开发、配套建设的原则。严格控制零星建设。
3、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、定点。
3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
第五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城市道路(包括快速路、主干路、次干路、支路,下同)时,建设用地范围应划至建设用地线(参考图一),并应代征至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;当规划用地周界为非城市道路时,用地范围可划至道路中心线。
2、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,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。
3、当规划用地周界为规划河道时,用地范围划至规划河坎线。国有河道宜代征至现状河坎线,集体所有的河道宜代征至规划河道中心线,同时还必须符合河道管理有关规定。
4、当规划用地周界与其它用地相邻时,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。
5、铁路、公路后退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代征。
第六条 代征土地和河道的面积不计入项目建设用地,也不计入相关的技术指标,其范围内不应设置为项目配套的停车位等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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